序号 | 反馈人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佛山某公路设计所 莫先生 | 对于办法第二十二条“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由具有公路行业(公路)、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规模较小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由具有公路行业(公路)、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或审查同意。”,如何界定占用挖掘道路项目规模的大小? | 采纳 | 《办法》第四十条已对规模大小的定义及划分进行明确说明 |
2 | 佛山某公路设计所莫先生 | 对于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涉及占用挖掘道路设计及修复部分,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及修复设计(施工)方案专章》)。”施工方案由设计单位编制是否合适?建议施工方案由原施工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由设计单位编制。 | 不采纳 | 根据公路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设计方案应提出满足设计要求的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要求,市政管线占用挖掘道路项目较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来说,规模一般较小,设计方案中的施工要点和质量管控要求,在征求施工单位意见后(或综合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以专章的形式将设计方案设计施工方案汇总由设计单位提出,是符合行业惯例的。且更有利于设计单位的设计代表在工程一线指导项目施工。 |
3 | 佛山某天然气管网公司 孙先生 | 关于办法第十六条“增加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能导致出现同一年度在同一道路 二次重复开挖的情况”,建议把“同一道路”改为“同一道路的同一空间位置” | 部分采纳 |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避免同一道路多次重复开挖,减少道路拥堵。条文不做修改,但是在执行阶段可加强政策解释,明确对同一道路含义的定性,避免执行人过于机械的理解和执行。 |
4 | 佛山某天然气管网公司 孙先生 | 关于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涉及占用挖掘道路设计及修复部分,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及修复设计(施工)方案专章》)”,建议删除或修改;理由:高压燃气管道施工专业性很强,要求特殊,一般管道设计承包单位都具有配套的其他专业设计能力,若建设单位再委托别的单位实施,道路设计单位并不清楚高压燃气管道安全质量有关设计标准,不利于工程实施。 | 不采纳 |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道路修复是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燃气设计单位及人员较少同时取得道路工程方面的设计资质和能力,为确保设计质量,更好的指导施工,作此规定。至于单位选择及设计衔接的问题,建议建设单位通过加强项目管理方面予以解决。 |
5 | 佛山某天然气管网公司 孙先生 | 关于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完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不含人行道、绿化带)的·····”,建议删除或优化;理由:佛山市属于城镇化建设快速地区,3、5年短期内新投入的道路很多,配套市政管线亦因城市发展及经济建设需要不断建设,特别是管线与路网的交叉通常不可避免,若按此条将不利于管线正常建设活动。 | 不采纳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管线建设单位应积极与道路管养单位配合,尽量减少占用挖掘道路随意性,提高管线布设的计划性,确保道路质量,减少交通拥堵。 |
6 | 佛山某天然气管网公司 孙先生 | 关于办法第三十条“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建设(养护)资质的企业(单位)进行道路开挖及修复····”建议删除或修改;理由:高压燃气管道施工专业性很强,要求特殊,一般管道施工总承包单位都具有配套的其他专业施工能力,若建设单位再委托别的单位实施,将导致存在多个单位交叉施工,无形中增加协调难度引发安全与质量问题;另外,若由建设单位再行委托,将导致项目涉嫌拆分招标问题。 | 不采纳 |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道路修复是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燃气施工单位及人员较少同时取得道路工程方面的设计资质和能力,为确保施工质量,做此规定。至于施工单位选择及管道施工衔接的问题,建议建设单位通过加强项目管理方面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