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务、机务兼职?严查!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4-04-25 08:56

  今年以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与佛山海事局

  建立完善航运公司监管协作机制

  加强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

  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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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佛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例行信息通报时发现,XX航运公司等三家公司疑似存在海务或机务主管在船上兼职的情况。


  经过联合比对和核实,确认了辖区三家航运公司确实存在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的行为,涉嫌违法。经立案调查,相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佛山海事局依法对相关航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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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和佛山海事局对涉事三家公司开展联合约谈。此案为两部门建立航运公司监管协作机制以来首次对航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案例分析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的行为会为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管理人员的缺位可能导致安全管理脱节,公司岸基无法对船舶航行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指导,导致船舶滞留及险情事故的发生,威胁水上交通安全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强化岗位责任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杜绝违法在船兼职。航运公司须严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选聘关、任职关,不得允许管理人员在船兼职,适时开展管理人员实际任职情况检查,确保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 温馨提示 ★

  海事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不定时开展公司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兼职情况排查,对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航运公司,严格依法依规撤销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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