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一)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17 17:00

个体工商户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案行政处罚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3日,驾驶员陈某驾驶粤H****9重型货车在三水区G240线被执法人员检查到时,其车上装载了8方沙子。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0.15吨。该货车为三轴车,总限重为25吨,超限5.15吨。驾驶员称是佛山市三水区某沙场为其配载的沙子,且中途没有加装过货物(沙子)。

  2021年4月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该车辆超限超载案件线索前往该沙场调查。经查:该沙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认确于3月23日为车牌号粤H****9的道路货运车辆配货,共为其装载了8方沙子,沙子总重为13.6吨,车货总重30.15吨,并开具了收据。沙场经营者对沙场为该车超限超载配货等调查事实没有异议。另外,该沙场不是三水区公示的重点货源企业。经查询省执法信息系统,该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某沙场涉嫌作为货物装载源头为车牌号粤H****9的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是第一次被查处。

  二、处理结果及法律适用

  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某沙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第一次被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综合本案情况,当事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应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2021年4月12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拟通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决定、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时放弃申请听证。其后,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

  三、案件评析

  为深入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合法装载的主体责任,自行严把货物装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出厂关,确保车辆无超限超载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执法人员通过路面联合治超等方式查处的车辆超限超载案件线索,也应该及时通过该线索调查货物装载源头信息,查清是重点货源单位还是普通货源单位,对违规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货物装载源头及时查处。另外,《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今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涉及本案的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相应变成了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内容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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