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3011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08 14:41

何道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轨道、市政管线涉路工程项目实施动态施工时间的建议》(第20230117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局、市消防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轨道交通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轨道、市政管线涉路工程项目占道施工管理,为严格规范各类占路施工管理,我市印发了《佛山市城市“畅通工程”暨“沿路两边、高架桥下”环境整治及景观提升2023年行动方案》《2023年“严格规范占道施工管理”工作方案》,每月对涉路施工项目进度进行跟踪汇总,及时掌握并最大限度保持道路通行能力,保障车辆及行人通行需求,减少占道施工对居民交通出行及工作生活的影响。

  一、关于在上下班车流量高峰时间占道施工,造成交通严重拥堵,建议停止占道施工的问题

  当前,我市各项占道施工项目,均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对未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严格执法并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占道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进行围挡施工,在占道区域范围外开展交通疏解工作,尽量降低对道路日常通行的影响。对于委员提出的建议,我局认为在实施和安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原因如下:

  (一)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或金属板等硬质材料,围挡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能留有缺口和存在不坚固问题。

  (二)施工围蔽范围内多为深基坑或永久建筑,上下班高峰期取消围挡且不占道施工,一方面不能解决道路通行问题,另外还会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三)施工硬质围挡内,设置有施工必要的强电、弱电、供水、排水等管线以及各种临建设施,在上下班期间阶段性取消占道施工设施,对于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等方面并不可行。

  二、关于在晚上和中午施工,影响居民休息学习,建议灵活调整施工时间的问题

  下阶段,我市将按照委员提出的建议,进一步优化施工工艺,采取灵活施工的方式,减小对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求施工单位对机械操作人员、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教育和交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要求。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法定施工时间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将开挖、混凝土浇筑等施工噪音较大的工序安排在白天进行,在夜间避免噪音较大的工作。

  (三)考虑到部分施工工艺的要求,如遇连续作业期且不能严格做到灵活施工的情况,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降低噪音的影响,并与相关部门、居委会(含物业)积极沟通,先张贴公示告知市民,再进行施工作业。

  (四)在建工地、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宣传工作,使工地负责人、校园周边店铺人员进一步掌握了解相关内容,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高考、中考等重要考试期间,我们将督促相关单位制订保障方案,提前在考场周边摸排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施工、乱摆卖噪声等可能干扰考场秩序的影响因素提前排除,保障学校周边师生学习环境、考点周边考场秩序、考试整体的顺利进行;同时,在高考、中考的时段内加强巡查,从严控制噪声,发现有施工噪声扰民现象的建筑工地,依法取证后,责令其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关于在施工中未经允许随便使用附近消防用水等资源,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建议加强监督检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根据上述规定,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我们将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立案查处。

  另外,行业主管单位将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场地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排查反映的违规现象并落实整改,同时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杜绝乱接、乱用、乱放现象,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四、下阶段工作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城市“畅通工程”暨“沿路两边、高架桥下”环境整治及景观提升2023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我局已牵头开展了城镇化背景下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政策研究,拟从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或立法层面推动,对占道施工项目许可、施工时长、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尽可能减少多次开挖及占道对居民工作生活的影响。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4日        

(联系人:康从宇;联系电话:831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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