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24 10:55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6日15时50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明区X498线巡查,发现驾驶员梁某驾驶粤E42**9中型厢式货车装载车用柴油,驾驶员梁某和押运员叶某均已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车辆已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但未能出示危险货物运单。经查明,车用柴油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之列,属于危险货物。执法人员对车辆、货物、车辆证件、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证件等进行拍照取证,并分别对驾驶员梁某、押运员叶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查实:该车所有人是佛山市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是普货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和危险货物运输(3类);梁某和叶某均是该公司雇佣的员工;2021年1月6日,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安排驾驶员梁某和押运员叶某驾驶粤E42**9中型厢式货车装载1吨0号车用柴油,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运往肇庆市金利镇;此次运输,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运单并交由驾驶员随车携带。经查询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是第一次被查处。2021年1月14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当事人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适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运输危险货物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是第一次被查处,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一般情节,应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因此,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


  四、案件评析

  危险货物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加强危险货运运单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南海区**运输服务公司运输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而且不利于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其是第一次被查处,参照相关自由裁量标准,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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