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2-05-24 15:17

  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交罚[2022]012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2年01月2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在佛山大道与南一路交界处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使用琼A62511大型客车存在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海南省道路运输局官网查询截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其具体行为是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70条的规定,属于较重情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南海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缴款识别码:44060522000086130070),账号详见上述罚费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七大队)的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11号)门口公告栏,现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同时发布公告信息。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粤佛交罚[2022]01264号)

  2.《南海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缴款识别码:44060522000086130070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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