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2-09-21 17:11

广西博白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粤佛交证解[2022]0047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09月02日对你(单位)的物品:对桂K78883大型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号码为桂交运管玉字450923618526号)及班车客运标志牌(号码为玉运班字AA09230083号)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为:粤佛交证保[2022]NH00010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09月13日起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七大队)的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11号)门口公告栏,现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同时发布公告信息。

  附件:《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广西博白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粤佛交证解[2022]00477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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