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发布单位: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禅城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10-15 16:47

张弦: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文号:粤佛交强处〔2022〕00007号)。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 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08月11日对你(单位)的粤TX832G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号:粤佛交强措〔2022〕10055号)。现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解除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若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附件:张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佛交强处〔2022〕00007号).pdf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禅城综合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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