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10-24 16:11

宋恩: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交罚〔2022〕028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2年08月23日16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白坭中队交警以及三水南站派出所在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南站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宋恩使用粤EM342Q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其具体行为是2022年第一次被查处 。

  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第233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决定给予宋恩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三水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缴款识别码:44060722000000127357),账号详见上述罚费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三水综合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岗路22号)公告栏,现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同时发布公告信息。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恩,粤佛交罚〔2022〕02851号)

  2.《三水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060722000000127357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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