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芳: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佛交催[2022]000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本机关于2022年02月21日作出了对孙新芳罚款叁万元整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佛交罚[2022]00391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 3.缴至《南海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060522000058346527)指定银行及账号。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七大队)的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11号)门口公告栏,现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同时发布公告信息。 附件:1.《催告书》(孙新芳,粤佛交催[2022]00036号) 2. 《南海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060522000058346527)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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