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禅城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11-0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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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交罚〔2022〕02727号)。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09时30分在禅城区桂澜路西侧人行道(卓越浅水湾对出)处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此处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36.00平方米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具体行为是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属于严重情节。因你单位能及时消除隐患,未发生安全事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序号C215.42.7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若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附件: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交罚〔2022〕02727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禅城综合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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