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下半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单位: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12-07 17:15

  高安市xx汽运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9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李某驾驶的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赣C*****挂车厢高度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登记的照片严重不符。经调查,该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自购买该车后,一直使用该车为客户拉货。8月29日,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李某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载石仔从云浮市新兴县到佛山市高明区,途径佛山市高明区国道G359佛富线因涉嫌非法改装被执法人员查处。此次,运输的承运人为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运费约528元,因货物未送达,所以未收取运费。驾驶员出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注明车辆登记货厢内部尺寸(高度)为600mm,经依法委托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检测,现货厢内部尺寸(高度)为1200mm,与原登记尺寸相差600mm。被委托人李某承认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事实,改装的车辆货厢部分使用焊接加高,无法当场恢复原状。执法人员当场拍摄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调查过程中,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被委托人李某承诺改正违法行为,将车辆恢复原状。

  二、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结合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应责令改正,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佛山市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交通领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首违免罚或轻微免罚需满足以下二种情形之一:

  (一)由于汽车生产厂家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核查属实的;以防止货物扬撒为目的加高活动栏板,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

  (二)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很显然,该案车辆为了运载更多货物,改装的车辆货厢部分使用焊接加高,不能当场恢复原状,不适用免罚情形。因此,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 

  三、案件评析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车辆的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不可擅自改变,货车改装加高栏板属于擅自改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擅自改装车辆增加运量会导致货车超载,货车超载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且危险性也大幅增加。另外,擅自改装车辆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交通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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