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佛交催[2022]0066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我单位于2022年03月16日作出了对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佛交罚[2022]00711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缴清; 3.履行方式:缴至《缴款书》(识别码:44060522000070234077)指定银行及账号; 4.履行要求:必须在履行期限内按规定全部缴清所有罚款。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向我单位进行陈述或申辩,我单位将依法核实。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七大队)的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11号)门口公告栏,现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同时发布公告信息。 附件:1.《催告书》(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粤佛交催[2022]00667号).jpg 2.《缴款书》(识别码:44060522000070234077).jpg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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