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交罚【2023】00478号)
 
发布单位: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13 16:07

  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交罚[2023]0047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你(单位)使用桂AA8287大型客车于2022年07月2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S121K20+600附近停靠上客,你(单位)有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截图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属于较轻情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书指定银行(缴款识别码: 44060523000000570004),账号详见上述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八大队)的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新城大道4路(智慧城市运行中心))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上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粤佛交罚[2023]00478号).jpg

  2.《缴款书》(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缴款识别码: 44060523000000570004).jpg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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