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半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广州市****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设施案)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09:1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01月12日9时30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禅城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省道S363线K26+300-K26+500段公路(樵乐路)处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单位在此处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设施,且现场无法提供《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经对施工现场负责人邵**询问及现场勘验发现,此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市****有限公司。现场埋设管线设施的位置距离公路用地外缘4米,埋设管线设施的长度为150.00米,邵**对以上勘验情况及结果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邵**受广州市****有限公司委托,就在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设施、未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一事接受执法人员调查。经调查,邵**承认广州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1日开始在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设施,未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确认埋设的管线设施长度同执法人员勘验的上述数据相符,邵**称埋设管线设施原因是为了进行新的管线建设。随后执法人员与占用挖掘公路许可部门禅城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科核实确认:广州市****有限公司在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设施,未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拍摄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广州市****有限公司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二、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广州市****有限公司未取得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许可,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结合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2021年版)》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属于较重情节,应责令限期拆除,给予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佛山市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三版)》(交通领域 公路路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设施在10米以下,经执法人员制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超过施工许可期限仍未完工,但按照整改要求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显然,该案埋设管线设施的位置距离公路用地外缘4米,埋设管线设施的长度为150.00米,且未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不适用免罚情形。因此,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

  三、案件评析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地下埋设有天然气管道、供水管道、国防通信电缆、各通讯公司通信电缆、供电电缆等各类管线设施。管线分布情况错综复杂,若没有得到有关部门事先许可,擅自挖掘埋设管线,极容易导致水管及燃气管道破损、通信电缆及供电电缆断裂,进而引发路面塌陷、爆炸、供电通信中断等事故,不仅影响公路的正常使用、威胁公路安全,更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有关法律专门针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出特别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在取得占用挖掘公路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

  本案中,当事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设施,未取得《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了这一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持续依法整治打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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