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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袁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4-05-29 09:26


  一、基本案情

  2024年01月19日13时47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三水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南站外路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粤E*****的5座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三水南站出口涉嫌非法营运。经执法人员调查,粤E*****驾驶员为袁某,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李某(与司机是夫妻关系),实际使用人为袁某。车上共有三名乘客,均为袁某在三水南站出站口招揽,拟从三水南站前往到三水区妇幼保健院。此次运输的承运人是袁某,袁某与三名乘客商议到达目的地后拟收取三人费用共计40元,还未收取。经询问袁某及通过道路运政系统确认,袁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粤E*****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当场拍摄现场照片固定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袁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服务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服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袁某使用粤E*****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其具体行为是2024年第一次被查处,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233项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属于一般情节,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因此,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给予袁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司机的驾驶技能均无法得到保证,非法营运经营者漠视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其使用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缺乏定期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有些车辆甚至是用报废车改装;且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频发,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二是严重扰乱客运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和乘客的权益,非法营运车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侵害、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有关法律专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了这一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学校周边、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等人员流动较大场所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非法营运车辆,确保交通运输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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