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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下半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李××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4-11-20 16:20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9日,一辆装满货物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佛山市三水区马房北江大桥四会至三水方向科技治超检测点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检测点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限重49吨,车货总质量(执法总质量)78.345吨,超限29.345吨。执法人员遂通知车主协助调查。经查,本次超限运输的承运人为李××,李××安排驾驶员冯××驾驶案涉车辆从广西贺州往广东江门运输碎石,本次运输中途无装卸行为、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执法人员核查,李××涉嫌使用该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超限29.345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14500元的处罚决定。


  李××于4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辩称案涉科技治超检测点检测的车货总质量78.345吨数据有误,陈述此趟运输运载的货物为石灰,从广西××科技有限公司装货,出场过磅为51.6吨,途经广东省肇庆、佛山、江门到达江门市××有限公司卸货,到场收货吨数为51.6吨,并提供了案涉车辆由配货地至收货地之间的行车轨迹、案涉车辆出场称重过磅单、案涉车辆到达收货企业的进场称重过磅单等相关材料。


  由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治超点检测数据及其他证据有较大出入,且与其途径的高速公路检测点数据也相差甚远,可信度较低。为进一步保障其权益,查清事实真相,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于5月8日前往本次运输的收货单位江门市××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提供的配货出场过磅单与收货单位提供的实际出场过磅单有诸多差异,如记载的称重数据、运输的货物名称等;当事人提供的到场收货过磅单也并非由收货单位出具,与收货单位真实公章不一致。因此,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不予采纳李××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李××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 2021年版)第1项规定,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使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为6轴车,限重49吨,累计超限29.345吨,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属于较重情节。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李××作出罚款14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超限超载行为不仅会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同时也会延长车辆制动距离甚至导致制动失灵,严重影响汽车操控性能,大幅缩短车辆使用寿命,还可能破坏公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或加重事故后果。为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研究推广利用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动态称重检测、大数据分析、互联网技术等方式治理货车超限超载。


  本案中,该趟运输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安排驾驶员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科技治超设备检测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超限29.345吨,违反了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在被执法部门查处后,提交虚假出场和进场过磅单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我市治超检测设备均经过有关质检机构检定合格,同时,为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公平公开、有序规范、高效开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治超设备称重数据进行严格的初审、复审,严格规范审理流程。并且,沿途治超检测点、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检测设备等均已实现数据联网,执法人员可通过联网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做到不枉不纵,依法惩处每一个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切实保障公路安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运输、杜绝超限超载,切勿企图伪造证据蒙混过关,涉嫌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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