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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一超四罚预立案”模板推送线索,显示佛山市XX土石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土石方公司”)涉嫌存在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5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述线索立案处理,并于同日对XX土石方公司进行了调查,经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调查询问后确认: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粤E282XX号重型自卸车是该公司的货运车辆,于2018年10月8日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该车分别在2024年5月9日、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8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该车1年内(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7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行政处罚共4次。XX土石方公司有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对XX土石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询问笔录、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本案中,XX土石方公司名下车辆1年内有4次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上述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 2024年版)C00005项规定,对XX土石方公司作出吊销其名下粤E282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该公司名下的粤E282XX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案件评析
“一超四罚”制度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对不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主体的四项处罚。一是罚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二是罚货运车辆驾驶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三是罚道路运输企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四是罚货运场所经营者和货运源头单位,对存在违反规定为货运企业超标准装载、配载等违法行为的货运场所经营者和货运源头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具有严重危害,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后,惯性加大,严重影响车辆的转向、制动等性能,大大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安全隐患极大,同时也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实施“一超四罚”制度,能够进一步夯实企业、车辆、驾驶员和货运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提高其合法装载、合法运输的思想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源头治超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货运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和监管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杜绝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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