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25 17:23

文件解读:《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协会:

  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21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和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及《佛山市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相关原则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机构)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和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日常工作按照“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方式组织,既要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制定、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也要发挥行业组织等中介机构在行业信用建设及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进行报建、报监的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直建设管理单位” 是指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市直属的公路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是指各区的公路建设单位及市直建设管理单位下属的项目公司或管理处;“信用评价服务机构”是指由市交通运输局确定并公布,协助完成公路工程信用管理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机构;“参建施工、监理企业”是指参与在我市进行报建、报监公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建设(不含施工分包)的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是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项目总监;“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是指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行为;信用管理系统是指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13.13.7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本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三)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省级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

(四)监督、指导全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参建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五)对在本市招投标监管中发现的施工、监理企业失信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六)对全市在建公路工程组织巡视督查、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抽查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履约情况。其中,综合督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失信行为,按规定在信用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七)对全市参建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八)对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处理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

(十)按本办法组织市级综合评价,并向全市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细则)。

(二)对在本区招投标监管中发现的施工、监理企业失信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三)负责对辖区内区属、镇(街)属项目建设单位推进的公路工程以及在本区办理报建、报监的公路工程(以下简称“区监管公路工程”)组织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履约情况。负责对辖区内市直建设管理单位管理的公路工程组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检查,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相应履约情况。上述检查应当满足一定的频次和覆盖范围,其中综合检查每季度应当不少于1次,各类检查每半年应当做到应检查工程全覆盖。每次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失信行为,按规定在信用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四)对区监管公路工程参建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五)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具体工作内容:

(一)负责监督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参与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我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的相关政策。

(三)做好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有关辅助性工作,具体包括:

(一)登记施工、监理企业的相关信息。按本办法的规定认定登记施工、监理企业的初始信用等级。

(二)组织相关单位培训学习有关办法、规定、细则,为各评价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提供相关交流学习的服务平台;对信用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信用管理信息进行核对和统计。

(三)定期汇总。每季度对各级管理单位(机构)公示及录入情况、参建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及信息导入情况、新合同段信息导入情况、评价过程存在问题等进行定期汇总,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季度报告。

(四)协助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技术性工作,初步统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将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接收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材料,并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处理。

(六)建立我市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条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对招标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三)负责对所管理公路工程组织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面覆盖在建工程的履约综合检查,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履约情况。每次检查后,对履约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失信行为,按规定在信用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四)对所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五)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落实。

(六)在招标过程中按择优原则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国家和省、市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办法、细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办理信用评价登记,并负责施工、监理企业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录入信息的审核。

(三)负责信用管理系统的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确保合同额、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等关键指标的准确性。

(四)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五)定期对每个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履约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失信行为,按规定在信用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六)对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七)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自评工作。

(八)在招标过程中按择优原则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第三章 公示制度及采信依据

第十二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信用评价公示制度,包括施工、监理企业基本信息公示、良好行为公示、失信行为公示、评价结果公示等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基本信息公示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进行。凡进入佛山市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资料录入到投标人主体信息库,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示后该信息资料方可正式入库。

施工、监理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日常更新、数据运用等由市资管办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各类检查、督查中发现的涉及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失信行为均须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对失信行为的处理原则:对于质量安全体系缺失、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秩序、违反建设强制标准、阻碍依法检查、未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恶意偷工减料、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瞒(虚)报工程事故、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保证资料(特别是试验检测资料)造假等失信行为,按照“直接扣分公示”原则处理;对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和管理通病,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按照“第一次予以记录、第二次及以上直接扣分公示”原则处理,同一行为代码的失信行为,次数合并计算。(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公示部门须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与原公示内容不符的,须将变更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良好行为及失信行为方可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加分及扣分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信用评价评定结果公布前,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应当将市交通运输局评定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受理后及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诉企业。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资管办、质量监督机构公布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通报的各类检查结果或奖罚决定;

(三)涉及质量、安全、廉政等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

(五)纪检部门的监察建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

其中,第(一)、(二)款所列依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后方可作为采信依据。对于在整改期内或无法整改的同一失信行为不得多次采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对市直建设管理单位管理的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汇总至市直建设管理单位,由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合并整理,并经市直建设管理单位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统一公示、录入和评价,并受理申诉。

各单位应当规范表彰认可的程序,表彰事项应当具有特殊性、先进性、示范性,表彰认可事项须经表彰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资料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期内发生的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纳入当年度信用评价予以扣分或加分。

对于五年内未能及时发现的、发生在当年信用评价期之前的失信行为,若有充分证据材料的,由相关评价单位按要求进行公示后,也可纳入到发现该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参建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施工、监理企业登记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每一个招标项目所涉及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失信行为进行汇总,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投标失信行为汇总表,经项目招投标工作开展所在地资管办确认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时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日期、中标企业、中标价、所有参与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名单及其失信行为等信息书面递交信用评价服务机构;须在工程开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标段名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合同金额、开工时间、合同工期等信息书面递交信用评价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所在项目履约考核、到位出勤情况和人员履约表现构成,具体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以评价期内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以及监理合同段的项目总监为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次年的1月份开始,具体时间以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知为准。

原则上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项目必须参评,但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在10%以内且年度内总计扣分不大于5分的合同段,施工、监理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当年信用评价。不参与当年信用评价的合同段,将申请表(详见附件3)递交至项目建设单位复核后,交由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统一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对评价年度内只参与投标,没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原则上不对其进行等级评定,存在严重的投标失信行为的情形除外(直接定为D级或累计扣分25分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程序: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及关键从业人员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发文规定的时间要求,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完成自评工作,并将加盖施工、监理企业公章的纸质自评表(附件4)递交信用评价服务机构。逾期将视为不按规定参与评价,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正常评定为D级的按D级认定);各级管理单位(机构)按照文件的时间要求,完成信用信息核对、更新、初审、审核、初评、结果公示、结果发布等工作。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相应条件

第二十五条  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施工、监理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评价分数X≥95分;且满足以下条件:

施工企业在佛山市内仅有一个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金额超过1.5亿元且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

施工企业在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其单个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且累计合同总金额须超过1.5亿元(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少于15%的合同段不纳入累计合同总金额)。

监理企业在佛山市内仅有一个合同段的,监理合同金额超过4百万元且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

监理企业在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其单个监理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达到15%且累计监理合同总金额超过4百万元(监理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监理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按各施工合同段的合同金额和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加权平均计算)。

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年度评价分数和合同金额均满足AA级条件的前提下,由于年度完成工程量少于15%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AA级。

(二)A级条件:

评价分数85分≦X<95分;且满足以下条件:

施工企业在佛山市内仅有一个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且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

施工企业在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其单个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且累计合同总金额须超过1亿元(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少于15%的合同段不纳入累计合同总金额)。

监理企业在佛山市内仅有一个合同段的,监理合同金额超过3百万元且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

监理企业在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其单个监理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达到15%且累计监理合同总金额超过3百万元(监理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监理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按各施工合同段的合同金额和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加权平均计算)。

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或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年度评价分数和合同金额均满足A级条件的前提下,由于年度完成工程量少于15%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A级。

(三)B级条件: 75分≦X<85分。

若评价分数X≥85分,但其他条件达不到A级条件的,按B级确定。

(四)C级:60分≦X<75分。

(五)D级:X<60分。

评价分数(X)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规则(附件2-1)计算。

第二十六条  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人员评分(Y)以及其所在标段评分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评价分数Y≥95分,且所在合同段施工合同金额超过1.5亿元(或监理合同金额超过4百万元)及合同段和履约行为评分均不低于95分,且所在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

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在本年度评价分数、所在合同段合同金额、分数和履约行为分数均满足AA级条件的前提下,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AA级。

(二)A级条件:评价分数85分≦Y<95分,且所在合同段施工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或监理合同金额超过3百万元)及合同段和履约行为评分均不低于85分,且所在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

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或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在本年度评价分数、所在合同段合同金额、合同段分数和履约行为分数均满足A级条件的前提下,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A级。

(三)B级条件:75分≦Y<85分。

若评价分数Y≥85分,但其他条件达不到A级条件的,按B级确定。

(四)C级:60分≦Y<75分。

若评价分数Y≥75分,但所在合同段或履约行为评分低于75分的,按C级确定。

(五)D级:Y<60分。

若评价分数Y≥60分,但所在合同段或履约行为评分低于60分的,按D级确定。

评价分数(Y)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计算规则(附件2-2)计算。

第二十七条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或上一年度没有评价等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关键从业人员,评价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施工、监理企业或其关键从业人员有恶劣表现或者有突出表现,现有信用等级已不符合其目前的实际从业信用等级的,可依程序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参照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的通知》(粤交基〔2010〕1385号)执行。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若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税务部门等)行政处罚,或因质量、安全、廉政等问题被举报,经查情况属实且较为严重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并公示、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表现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认可的适用动态评价原则;受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上级单位)多次表彰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关键从业人员在某个项目上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施工、监理企业及关键从业人员在本市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调整为D级,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止,但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且有明确处罚期限的,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的期限。

第七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施工、监理企业,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强制限制低等级施工、监理企业参与我市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三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在佛山市尚无信用等级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申请其信用等级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⒈该企业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等级初步认定;

⒉该企业没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公路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的,信用等级按B级初步认定;

⒊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税务部门等)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且在处罚期内,并符合本办法附件1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条件的,按D级初步认定。

初步认定的信用等级在信用管理系统中须经过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为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该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三)若在我市有公路工程在建项目,且属于评价范围内的施工、监理企业,如不参加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正常评定为D级的按D级认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的施工、监理企业等级认定。

(五)对于市辖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省、市级信用评定结果较低等级认定;对于我市其他公路项目,按我市评定的等级认定。

关键从业人员参照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适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本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止(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在本市无在建项目但自愿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的,向信用评价服务机构递交信用评价等级延续申请表(附件5),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未申请等级延续或等级延续后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最后一次评价等级。

在本市最后一次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施工、监理企业,连续3年没有评价等级的,重新登记时按B级认定;如果该企业在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中为B级以下的,按省交通运输厅评价结果认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施工、监理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施工、监理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施工、监理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登记确定合并后企业等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评价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用台账制度。相关信用信息录入台账汇总,并作为每年信用评价的依据。各评价主体履约信用台账建立情况将作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检查工作的必检项目。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建立信用评价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信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十条  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  各评价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客观、公正地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5〕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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