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4-14 10:02

  各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92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3〕12号)有关要求,我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开展年度核查工作是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对我市水运行业的一次全面体检,是扎实推进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商渔共治、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严肃查处内河船舶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超范围经营等工作,推动我市水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此次核查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要做好宣传动员,严格遵守纪律,妥善保存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全面核查,抓好落实

  (一)全面核查,突出重点。

  本次年度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交办水函〔2023〕192号文有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全覆盖上门核查,强化责任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检查企业的资质保持情况、备案情况、经营状况、违规违章记录等,重点关注危险品船、客船运输、脱管企业和船舶等重点领域,以及海务人员、机务人员、高级船员配备和履职情况、自有运力配备、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挂靠”“代而不管”“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以核查为契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结合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和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督促航运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办部署要求,坚持依法生产经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切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省政府《关于防范商渔船碰撞推进“商渔共治”的工作安排》要求,督促航运公司严格落实海事部门安全航行规定,提升船员防范船舶碰撞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驾引能力,加强防范商渔船碰撞知识学习,坚决遏制水上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建立清单,抓好落实整改。

  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包括辅助业)、船舶实施清单管理,整改复核后逐一销号;对不满足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拒不接受核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对联系不上且下达整改通知无效的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或取消备案资格,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填报《2023年度核查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三、核查工作要求

  (一)本核查工作将应用“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下称“系统”)优化组织实施,企业通过在“系统”录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附表等资料(附件详见交办水函〔2023〕192号文附件)。各区交通运输局在线对企业(包括辅助业)年度核查资料进行初审,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在“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核查结果,并加盖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管理专用电子印章,核查后在“系统”下载打印《核查报告书》留存。相关功能模块将于2023年5月上线“系统”,具体操作指南届时另行通知,请各区提前开展年度核查工作,组织辖区内企业做好“系统”资料录入准备工作。

  (二)对于已经联系不上、确定已注销或者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在“系统”更新企业状态(由营运中改为注销状态)。督促水运企业及时在“系统”更新船舶状态、船舶证书和签订一年以上合同高级船员信息,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请各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企业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等,认真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相关信息,做好交办水函〔2023〕192号文附件3-5、附件9-10的汇总工作。于6月5日前将年度核查总结(内容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核查情况、检查情况、工作成效、企业经营情况、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相关汇总表和《2023年度核查查处情况汇总表》通过OA报送我局。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zip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含附表).zip

  3.2023年度核查查处情况汇总表.xls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4日        


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