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25 16:16

  原文链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交通部2006年12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明确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为目的,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2009年11月和2012年12月,交通部先后印发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重要的参照。

      2012年11月佛山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佛山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制度完善规范征信活动和信用服务市场等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2013年1月,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我市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013年11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印发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佛交〔2013〕686号),2015年7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制定印发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佛交〔2015〕35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8年2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1号),为充分吸收省交通厅的新思路、新规定,同时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特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编制背景、依据和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模式、原则及总体要求。信用管理工作以“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为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对下属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项目进行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各合同段进行信用管理,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机构)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区)资管办、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按检(督)查频率、内容和覆盖范围,检查、记录、公示、录入各参建企业的信用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各级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完成企业登记、人员培训、信息核对更新、申诉投诉受理、初审、审核、初评、结果公示、结果发布和评价等级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公示制度及采信依据,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信用评价公示制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公示、良好行为公示、失信行为公示(或记录)、评价结果公示等制度,并规定了失信行为公示的原则和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由检查单位负责公示、录入、受理申诉。检查发现的信用行为,经公示方可作为评价依据,司法文书、监察建议、审计意见等纳入采信范围。

       第四章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主要规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及关键从业人员评价内容构成和评价单元;评价周期和评价开始时间;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程序:施工、监理单位及关键人员自评,各级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信用评价的通知要求,完成信用信息核对更新、初审、审核、初评、结果公示、结果发布等工作。

      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及相应条件,明确了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及各信用等级的评级条件。

一般情况下从业企业AA、A两个等级必须企业评分(X)和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的合同额同时达到要求,其他等级按企业评分划分。关键人员AA、A两个等级必须人员评分(Y)、人员所在合同段总分、人员所在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的合同额同时达到要求,其他等级结合人员评分、人员所在合同段总分、人员所在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划分。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和关键人员,本年度拟评等级与上年度相同时,不管合同段年度完成工程量是否少于15%,合同额均纳入计算。

企业评分(X)是根据各评价单元的得分,按本办法附件2-1的评价计算规则计算的市级综合评分,即从业企业所有参评合同段的综合得分。人员评分(Y)是按本办法附件2-2的评价计算规则计算的得分。

      第六章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主要规定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企业或其关键从业人员有恶劣表现或者有突出表现,现有信用等级已不符合其目前的实际从业信用表现的,可依程序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参照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的通知》(粤交基〔2010〕1385号)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在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半年后,才可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升级可在上一年度评价等级的基础上升一级,最高可升至A级;降级按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级别。

动态调整等级从认定之日起生效,至下一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或行政处罚期限截止之日止。

       第七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但不得强制限制低等级从业企业参与投标。同时规定了在我市无信用等级从业企业办理登记时,初始信用等级的认定机构、认定程序、认定原则和等级有效期;联合体在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的认定;同一从业企业的省、市信用评定结果,在我市投标时的应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对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佛交〔2015〕3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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